案情:郑某在2013年9月11日向刘某借款30万元人民币,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借据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,借 款时间是6个月,双方在2015年11月13日签订了对账单,约定月利率是3%计算,从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0日的利息108000元已经付清。双方合同约定月利息是3%
郑某没有钱还,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30万元,及支付2014年9月11日至起诉日的利息,逾期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。
本律师代理被告郑某,认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%高于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,是不合法的,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按归还本金计算,虽然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,超过年利率36%的部分认为不合法。对于本案中月利率3%的规定不适用,理由是根据法律不朔及既往的原则,该法律只是适用于2015年9月1日之后借贷,该借贷发生在2013年9月,只能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,不能适用现在的规定。
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,对于多支付的40800元按照本金归还,现只欠本金259200.
刘某也是看到了2015年9月1日最高法院的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让郑某特意写了份对账单,但是未能得到支持,未考虑到法律不朔及既往的原则。